海关专业海关权威专家:深度解析国际贸易法规与海关政策
本文目录
海关法颁布几周年?
35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87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关卡介质是什么?
海关卡介质是指出入境的旅客、行李和货物在过海关时所使用的通行凭证或标识。它是一种可以用于识别和记录旅客和货物信息的物理介质。
海关卡介质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护照:对于国际旅行,护照是最常见的海关卡介质之一。护照上的个人信息、签证和出入境章等被用于识别和记录旅客的身份和出入境记录。
2. 海关声明单:在某些国家,特定类别的旅客或货物需要填写海关声明单,以提供详细的信息和申报。
3. 海关标签:对于托运的行李和货物,海关标签被附加在它们的外部,用于标识和追踪。海关人员可以根据标签上的信息进行处理和审查。
4. 海关手续章或章签: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海关会在旅客、行李或货物的相关文件上加盖章签,用于记录已经过海关的手续和检查。
这些海关卡介质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海关能够有效监控和管理出入境人员和货物,以确保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具体的海关卡介质类型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边境贸易和进出口贸易是一回事吗?
边境贸易和进出口贸易是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术语。
进出口贸易一般指在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活动,包括从国内出口商品到国外,或者从国外进口商品到国内。这种贸易涉及到多种货物和服务,需要符合各种法规和标准,包括海关、贸易和税务政策等。
边境贸易则是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接壤边境上进行的贸易活动,与进出口贸易不同,在边境贸易中的商品和服务并没有完全穿越国家和地区边界,而是在边境地区的交界处进行贸易。这种贸易往往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政策和规定,也更容易出现贸易障碍和风险。
因此,边境贸易和进出口贸易在实质和操作过程上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具体的贸易环境和法规进行区分和处理。
东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于1988年7月1日正式开关,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
正式开关
1988年7月1日
隶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内 设
18个科级机构
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于1988年7月1日正式开关,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1990年12月起东莞海关设立驻凤岗办事处,1994年增设驻常平办事处。黄埔海关分别于2004年11月和2007年1月1日,调整凤岗办、常平办的隶属关系,升格为总关的办事处
由于东莞市的加工贸易占对外贸易的90%以上,东莞海关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监管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及转关运输车辆,以及相应的征税、统计、稽查、缉私等。
东莞海关内设18个科级机构: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监察室、财务科、技术科、综合业务科、通关科、监管一科、监管二科、龙通码头监管科、保税监管内勤一科、保税监管内勤二科、保税监管外勤一科、保税监管外勤二科、稽查科、风险管理科、后勤管理科、统计科。
海关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海关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属于海关总署。
一、简介
海关是依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对出入国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的国家机关。
二、职能
1.
对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有的称作通关管理,有的称作保障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
2.
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许多国家海关除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出口环节代征国内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石油税等。有些国家海关,还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进口商品罚金等。
3.
查缉走私。各国海关部对逃避监管、商业瞒骗偷逃关税行为进行查缉,尤其对走私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特别是毒品,每一个国家海关都加大查缉力度。其他部分或个别国家海关具有的特殊职能:如编制对外商品贸易统计、保税管理、沿海巡逻警戒、管理航行一级保护版权和专利权等。21世纪初,有些国家除对传统的有形贸易(实物)监管外,还对无形贸易(服务贸易)进行监管。许多国家政府指令该国海关履行国际出口管制制度,即对高科技产品、导弹技术产品、核相关双重用途产品、生化武器、常规武器、环境污染物质和有毒废料、濒危物种、文物等进行管理制。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中国海关职能有4项:监管、征税、查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三、权力
1.
检查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2.
查阅、复制权:查阅、复制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3.
查问权: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4.
查验权: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5.
查询权: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6.
稽查权:稽查企业进出境活动及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账务、记账凭证、单证资料等。
7.
扣留权: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8.
连续追缉权: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9.
行政处罚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
10.
佩带和使用武器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1.
强制执行权:是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